海外當工程師月領48萬!男逃兵竟獲緩刑 檢怒:鼓勵逃避兵役

▲▼漢光演習,陸軍特戰指揮部,國軍官兵,反空機降作戰演練,當兵,阿兵哥,役男,志願役,服兵役,募兵制,徵兵制,教召,特戰官兵。(圖/記者李毓康攝)

▲蔡姓男子收到替代役徵集令,但他卻未如期報到,遭法官判刑3個月,緩刑2年,並須支付公庫8萬元。(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蔡姓男子到國外留學,畢業後便留在當地就業,期間他收到替代役徵集令,但他卻未能如期報到,遭法院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須支付公庫8萬元。對此,檢方提起上訴,認為法官判決「無異鼓勵逃避兵役」,但仍遭法官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現年40歲的蔡男2018年2月間收到替代役徵集令,而上頭明訂他應於同年3月5日到台北車站北二門內廣場集合,準備前往台中成功嶺受訓,但他卻意圖躲避徵集,無故超過應徵期限5日,且未向受訓單位報到。台北市政府後續將蔡男移送法辦,檢方也將他依法起訴。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且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

對此,檢方不服,認為原審僅判決蔡男3個月徒刑,緩刑2年的附加條件只需支付公庫8萬元,相比於他不盡役男應盡的服役義務,因逃避替代役徵集,便能順遂的在國外就學、就業,顯無足道。再參考他在國外的資力,每個月月薪高達1.5萬美金(約台幣48萬),原審判決的刑度,根本很難起到懲罰的效果,「無異鼓勵逃避兵役」,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有違平等原則,因此提出上訴。

士林地院審酌,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並非毫無悔意,而原審也以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關於刑罰量定相關情狀,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的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也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法官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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