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羅東曾出現檢舉魔人,讓10多店家收200多張交通罰單。(資料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6月底起恢復民眾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臨停,民眾可檢舉項目從46項增加到59項,不過有民眾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且通過連署,交通部今(9日)回應,目前針對輕微違規有勸導免舉發彈性機制,未來將針對檢舉制度施行狀況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並通過連署,提案民眾指出,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易造成交通事故;且用路人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行車分心緊張,造成事故;檢舉魔人恣意放大檢舉,像上下班尖峰時刻,汽機車眾多時,機車壓車道線(於道路線左右飄移)而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
提案民眾表示,民眾檢舉已有失公平公正,因其不是執法人員且不具專業,無法公正判斷是否真的違法違規;民眾檢舉已觸犯其他用路人之肖像權,且違反個資法,於法有衝突。因此綜合以上原因,建議廢除檢舉制度,以利交通安全及維護個人個資權益。
交通部今也對該通過連署提出回應,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南投市郊營北路的居民為避免檢舉魔人沿路拍照檢舉,把車停在自家騎樓時遮住車牌。(資料圖/南投縣議員簡千翔提供)
交通部說明,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立法意旨係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為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各界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強調,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未來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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