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女被男友偷拍下2人上床過程,火大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新北報導
北市某大學生A男,與17歲的女友去旅館發生性行為,期間他用手機偷拍過程,錄下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等,並把影片播放給6名好友看,還炫耀自己的偷拍技巧,「手機真的要小一點」、「我會自己抓角度」,其中一名友人看不下去,把此事告訴給A男女友,她火大報警,新北地方法院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A男有期徒刑8年。
新A男與17歲的A女交往後,於2020年9月17日在台北市士林區某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不過A男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將手機放置在床上,偷拍雙方性交行為聲音及影像,還把該影片給友人看,A女得知後氣得報警。
A女表示,拍攝時A男知道她未成年,A男用手機放在櫃子上面將鏡頭朝著人,拍攝當時她並不知情,A男有將影片播放給朋友聽聲音,是A男朋友告訴她,她才知情。
A男友人說,A男主動告訴他有偷拍與A女的性行為影片,問他要不要聽影片,他問A男:「你拍的時候怎麼拍」,A男炫耀答:「我是這樣子(放)的,我是斜著,不是正著」,還說「手機太大不行,手機真的要小一台、小一點,而且要黑的」、「我會自己抓角度,這樣子放著,就是一定要讓鏡頭露出來,這樣子她就不會看到」。
A男辯稱,與A女性交行為聲音及影像全長僅有9分鐘,主要為聲音,並無性交畫面,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另外也無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強制力方式,無妨礙A女。
法院勘驗影片,認為鏡頭雖朝向天花板,但A男與A女性行為過程中發出的聲音,例如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等,應屬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地猥褻性交電子訊號。另外雖有部分拍到A女頭、臉部,然因頭、臉部依社會民情,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活動,均未以服飾遮掩,而不屬於「身體隱私部分」。
法院認為,A男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計畫性偷拍,且偷拍影片後,又將影片在4個時間點播給6名友人聽看,且指明影片中聲音為A女 ,顯有炫耀之意,帶有惡意且不尊重女性,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A男7年,另外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4罪各判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