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里長涉賄選幫人買票 一審判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

▲▼台東地院,台東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Google Maps)

▲台東地院一審判處王正元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圖/翻攝Google Maps)

文/中央社

台東市里長王正元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涉嫌以每票2000元幫某縣議員候選人賄選,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去年王姓里長交付新台幣1萬元給涂姓夫妻,拜託以每票2000元幫某原住民縣議員候選人買票。

檢警偵辦過程中,以及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涂姓夫妻坦承幫某縣議員買票,收到賄款的高姓、蔡姓、涂姓選民皆坦承知道拿到的2000元是買票錢。

其中高姓民眾拿了2次賄款,她向法官表示,王姓里長去年10月間拿錢給她,後來11月間涂姓夫妻也找上她,拿2000元給她,因為里長有交代「不要跟別人講」,所以她沒告訴涂姓夫妻已經有收到錢了,涂姓夫妻因此又拿了2000元給她。

王姓里長向法官表示,當時高女生病,他是里長以急難救助金名義給她2000元作慰問;他也沒有叫涂姓夫妻去行賄,拿給他們的1萬元是請他們幫忙砍樹,以及縣市長、縣議員聯合造勢大會去動員,與賄選全然無關。不過,王姓里長說詞,法官不予採信。

台東地法日前判處王姓里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涂姓夫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及1年6個月、均緩刑3年,必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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