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文資法》部分條文,擴大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至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並將兩者納入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的對象。
根據司法院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認為現行《文資法》的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據此要求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其意旨妥為修正。
三讀條文擴大容積移轉之適用範圍及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同時規定,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相關事項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定之,至於其他獎勵措施的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以 為明確。
此外,三讀條文針對租稅減免部分,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 提高外界參與保存意願,刪除原本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用對象限於「私有」的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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