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周姓男子與黃姓女子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申辦銀行帳戶共同使用,分手之後他卻沒有將提款卡還給女友,並在2021年12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鄭姓男子,聲稱家中經濟狀況有問題,成功詐得9萬500元,而他用來收受款項的帳戶就是與黃女共用的帳戶。雲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周男辯稱是受黃女拜託去領錢。(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周男與黃女是在2018年間交往,交往期間黃女在銀行申辦帳戶與周男共同使用,並將提款卡密碼設為男方的生日,後來雙方分手,黃女卻忘記將提款卡收回。
周男2021年12月18日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鄭男,接著使用微信暱稱「莫莫」的帳號聯繫,聲稱家庭經濟狀況有問題,但需繳納超速罰款、機車需維修保養、因未投保強制險需繳納款項給監理站、積欠朋友借款及房租、因向友人借款遭收取利息等理由,提供銀行帳戶要求鄭男給予金錢援助,等到收到匯款共計9萬500元,再前往超商領出。
鄭男匯款之後發現「莫莫」就此失聯,驚覺受騙,於是前往警局報案。黃女也因此被拖下水,因為當初周男用來收受款項的銀行帳戶,就是兩人交往期間共同使用的帳戶。
周男挨告之後否認詐欺取財,強調他並非「莫莫」,會去領錢是因為受到黃女拜託,請他將錢領出來,再跑一趟台北交付,他並不知道那是鄭男遭詐欺的匯款。
不過,雲林地院法官認為,「莫莫」除了加鄭男好友之外,也有加黃女好友,雙方對話時,還自己說出綽號,恰好與周男的綽號相同,加上「莫莫」自述的困境也與周男自己的狀況相同,因此認定「莫莫」就是周男本人。
法官接著表示,周男自述之所以會分手是因為黃女劈腿,幫忙領錢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但依常理判斷,交往對象因劈腿分手,縱使沒有懷恨在心,也難認雙方關係能保持融洽,甚至願意繼續無條件為對方付出,在此情形下,周男僅因黃女要求就跑去超商提款,還大老遠從雲林北上台北交付款項,最後也沒有獲得任何好處,顯然與一般常理有違。
法官說,雖然周男辯稱取款是受到黃女拜託,但黃女親口否認,且他的說詞與客觀事證明顯不相符,最終認定周男所辯屬於卸責之詞,並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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