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上校收共諜匯款、簽投降誓約 監院彈劾向德恩移送懲戒法院

▲▼上校共諜案             。(圖/記者陳宏瑞攝)

▲上校共諜案。(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陸軍上校向德恩兩度簽署為中共效命之誓約書,又長年來多次收受邵姓共諜交付之賄款,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監察院通過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三位委員提案彈劾,監委批評,向德恩係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及共諜案件階級最高者,卻為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自應受最嚴厲之處分,依法移送懲戒。

監察院指出,前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向德恩兩度簽署為中共效命等內容之誓約書,又長年來多次收受邵姓共諜給付之賄款,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9日以13比0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提案彈劾向德恩,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向德恩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受到共諜邵維強許予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竟分別於108年10月2日、1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由共諜邵維強攜赴大陸轉交共軍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情報掩護機構人員,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與應該盡全力抵禦敵人,切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法定職責,足見其軍人武德淪喪,深為國人所不齒。

向德恩遭檢調查出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陸續收受邵維強交付之賄款合計新台幣56萬元,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向德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彈劾案文指出,向德恩不服上訴,也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向德恩此部分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有關國軍應保持清廉,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財物或不當利益之規定。

監委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發現,向德恩是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及共諜案件階級最高者,向員不思盡忠職守,為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並置軍人神聖職責於不顧,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的誓詞,自應受最嚴厲之處分。

三位委員綜核向德恩所為違反憲法第138條、國防法第5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8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第1項等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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