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臨檢。(圖/記者許權毅翻攝)
記者黃聖庭/台北報導
一名朱姓男子被抓到酒駕4次,遭判刑6個月,檢方不准易科罰金。朱男提出異議,這次是因為媽媽身體不適才致慌亂酒駕,且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負房貸還款壓力,須照護家中同居老母、舅舅、舅媽,如果真的入監,長輩們將流離失所。台北地院裁定,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可抗告。
朱男聲明異議提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將以1000元折算1日,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給予表示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即於執行傳票命令備註欄記載不得易科罰金之旨,程序上有瑕疵。
朱男表示,他5年內僅酒駕2次,2次都未發生交通事故,而這一次是老母身體不適致慌亂酒駕,犯罪情節輕微;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負房貸還款壓力,須照護家中同居之老母、舅舅、舅媽,若真入監服刑,將使長輩們流離失所,而且車輛已經交由他人管理、處置,不會再犯。
法官調查,朱男3次酒駕遭各罰8000元、13萬元、有期徒刑3月,第4次移送檢方勾選「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於說明欄記載「受刑人已有4次酒駕犯行,而本案犯行距前次酒駕犯行尚未逾3年復再犯,且酒測值高達0.69,足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
法院認定,檢察官就該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尚未給朱男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前,即在傳票上備註不得易科罰金,應撤銷此部分執行指揮命令,另由檢察官依適法程序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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