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冒用張女個資檢舉交通違規高達218次,民事判賠6萬元,可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洪姓女子與張姓女子長期有糾紛,洪因常看到違規車輛停放,想檢舉卻又怕被報復,竟盜用張的個資,在半年內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高達218次。刑事一審張獲判無罪,但二審依違反個資法改判3月確定;張另提民事損害賠償,對洪求償50萬餘元,法官審酌洪侵害隱私權、對張造成精神痛苦,判賠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女與張女是鄰居,長期因房屋加蓋等問題產生糾紛,洪見住家附近、台中市大雅區雅潭路一帶常有違規停車,想檢舉又怕被報復,在未經張女的同意下,自2021年2月15日至同年7月10日間,盜用她的電話、地址,於台中市警局交通違規檢舉網頁,檢舉218件交通違規。
洪女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時,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張女再提民事告訴,主張她因洪的檢舉行為,害她要到警局接受偵訊,同時引起媒體關注報導,更屢遭不明來電質疑她就是檢舉人,造成她名譽受損,內心承受巨大壓力、睡眠失調等症狀,目前仍持續接受憂鬱症門診及藥物治療。張女就名譽權、隱私權受損,以及醫療費用,共求償50萬5810元。
洪女抗辯,她輸入的地址、電話,都是張女張貼於其經營的商店看板或PO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且她填載的資料無法直接或間接辨識所有人的身分,她雖冒用張的地址及電話號碼進行檢舉,但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仍是填寫她本人的資料,受理機關可明確知悉檢舉人是誰,並未對張造成損害。
民事庭認為,張女至警局接受偵訊,是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警方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偵訊內容不會被社會大眾所知道,未造成張女損害;另新聞報導並未記載張女姓名,主要呈現張收到多張罰單、導致生活困難等情形,也不會讓讀者對張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但洪女冒用張女個資,半年內檢舉高達218次,造成張女精神上痛苦,要賠6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