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1年酒駕3次被抓 3原因獲判撤銷處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陸姓工人因為1年之內酒駕3次被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准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他不滿向台南地院提出聲明異議。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陸男3次酒駕的酒測值都不高,僅有1次發生追撞事故,加上他已經在參加戒酒門診治療,顯然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因此裁定撤銷檢方的處分。

▲酒駕加重罰則新法上路後,全國警春節大執法,並首度追究提供飲酒場所業者責任。(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陸男1年酒駕3次被抓。(示意圖/記者張君豪翻攝,與本案無關。)

陸男在聲明異議中主張,檢方僅以查獲他酒駕3次為由,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顯然沒有考量到他在各案件中的具體情況,況且他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有年邁祖母及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若是入監服刑,家人恐怕無人照顧,此外,他目前也正在積極接受戒酒門診治療,希望法官能夠撤銷檢方的處分。

法務部為避免各檢察署對於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不一,曾由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出一套原則,列出5項條件(舊標準),接著在2022年2月進行修正(新標準),修正後的3項條件分別為:

1、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
2、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
3、綜合卷證,依個案情節(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其他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但如果酒駕案件對象被查獲3犯,經個案考量准予易科罰金者,應送請該署檢察長複核以資慎重。陸男認為,就算符合新標準的3條件也並非一概不准易科罰金,況且舊標準沒有被廢止或取消,應一體適用。

台南地院法官調查,陸男3次酒駕分別發生在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20日、2023年4月23日,檢方以陸男本次是第3次酒駕,且1年內頻繁3犯、前次酒駕肇事為由,認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難以達到矯正效果,所以不准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法官接著指出,陸男3次酒駕的酒測值分別為每公升0.31、0.37、0.30毫克,均略高於法定刑罰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且只有初犯時有肇事事實,當時獲得檢方緩起訴處分,可見該次犯罪情節應屬輕微,後面2次均未肇事,他雖然在1年之內3次酒駕,但各次犯行並未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法官表示,以第3次酒駕案件來說,陸男一開始是因為車牌逾檢註銷被警方攔查,並不是因為肇事或做出明顯有害的駕駛行為,酒測值也不高,符合舊標準所列「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的情形,檢方顯然並未斟酌到這一點,裁量權行使不無瑕疵。

法官還提到,陸男現在已前往醫院接受酒癮戒治治療,並提出門診預約掛號單、檢驗單、收據為證,符合舊標準所列「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這部分檢方也未斟酌。

最後,法官認為,檢方不准陸男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裁量,僅考量到犯罪密集性,未斟酌上述對陸男有利的情形,裁量權行使難認妥當,因此裁定撤銷「不准陸男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指揮處分。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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