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po網被開紅單 。(圖/取自屏東縣潮州鎮臉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有網友po網,指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麟洛鄉台1線(北往南)靠近麟洛運動公園右側車道準備右轉彎,因順著路段微微右彎行駛,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駕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被開單告發1200元,提醒網友注意,不要跟荷包跟不過,引來網友討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對此表示,會依規定告發。
交通隊長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於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如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經審視該路段右轉處,有明確的右轉標線,應打右轉方向燈。
交通警察隊呼籲駕駛朋友,方向燈為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之駕駛人,唯一與相鄰車輛溝通的媒介,車輛即便行駛在轉彎專用道,還是必須要使用方向燈,來提醒後方及對向車輛還有其他方向的用路人,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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