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設投票所抗告案 最高行政法院破天荒首例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大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最高行政法院(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監獄設投票所案開庭。(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申請明年(2024年)大選時能在監投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裁准,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投票所,引發震撼。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4日首度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激烈攻防。

本案為最高行政法院首度針對假處分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也看得出最高行政法院對此類議題重視。而本案緣於林姓受刑人因案進入台北監獄服刑,也將戶籍遷到台北監獄;不過他申請2024總統、立委大選在監投票,但遭中選會、桃園選委會於今年3月分別回函拒絕。林男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仍有投票權,要求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中設立投票所。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准林男提出的假處分,要求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裁定出爐後引發爭議,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均提出抗告。

抗告案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也破天荒的在14日首度開庭審理,審判長簡慧娟法官一開庭時,就陳述本案重要性,所以請相對人與抗告人均強制律師代理,出庭陳述。

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委任律師顏碧志先陳述,他指出,選舉重在公平、公開、平等的原則,所以中選會在設置投票所時,重視平等原則,不會為了個人便利「量身訂做」投票所;本案中台北監獄僅1人提出申請,若真裁准,形同為個人「量身訂做」投票所。此外,投開票時雖然需秘密投票,但一般人民均可自由進出,尤其是開票時,更是允許人民在場監督開票;若在監所中設置投開票所,怎麼可能允許人民自由進出,實際上有難度。

至於林男的委任律師團則反駁,在台北監獄中設置投開票所並非「量身訂做」投票所,監獄中其他123人也可以投票。至於開票時是否可以自由進出的問題,律師團也認為可以選在非戒護區設置,例如家屬接見區;又或者可以讓民眾提早提出申請,進入監獄監督開票,類似問題就可以解決。

雙方在法庭上針鋒相對,至於審判長簡慧娟也提到,本次未請法務部到場表示意見,是因法務部一審時已經具狀指出,將配合選務工作。若果真如此,那實務上的問題可能就不大,不過這成為雙方爭辯焦點。全案經法官諭知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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