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泳將聽教練話跳水卻撞頭四肢癱瘓 三教練逆轉無罪

▲▼17歲游泳選手癱瘓在床。(圖/爆料公社)

▲17歲游泳選手癱瘓在床。(圖/爆料公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張姓高中生,原本為校內游泳隊隊員,2018年底時,隊上鄭姓教練對他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張男身高188公分,跳進135公分水深的泳池時,頭部猛力撞擊池底,導致張男頸部以下四肢癱瘓。檢方對校長、教練在內的6人提起公訴,一審將3名泳隊教練分別判刑6到8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4日卻逆轉改判教練等人全數無罪,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新北市三民高中校長沈美華、體育班之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游泳池委外廠商呂姓廠商,以及校內游泳池救生員杜昱璋等六人,均應注意游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沈美華更應注意監督眾人確實履行,但均疏未注意。

檢方進一步提到,鄭國輝2019年11月底某日16時45分,在三民高中游泳池,義務指導張姓高中生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男進行跳水入池,造成張男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受到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之重傷害。檢方認為沈美華等6人所為涉犯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香如、張哲瑋有罪,均處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外鄭國輝也有罪,處有期徒刑8月;至於沈美華等3人則判決無罪。全案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在14日做出逆轉判決。高院指出,本件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顯示,鄭國輝指導及示範動作均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張男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時,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

另外檢方指控張男身高188公分,在75公分高的跳台上,跳進水深135公分的水池,顯然容易發生危險;高院則認為,檢方對此並無提出足夠證明佐證,並非必然會發生危險。因此高院逆轉改判3名教練無罪,另外一審無罪的沈美華等3人,高院也維持無罪,全案就此確定。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