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台北地檢檢察官陳立儒與性騷擾申訴人發生行車糾紛,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經該地檢署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且案經媒體披露後,嚴重斲傷司法形象,也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因此監察院通過監委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所提的陳立儒彈劾案,將陳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指出,陳立儒5月21日與申訴人在台北萬華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身為司法人員,當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向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後經申訴人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察院表示,陳男受監察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的情事,雖雙方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惟陳職司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語騷擾申訴人,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監察院說,陳立儒的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的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的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必要。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