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有竊盜、偽造文書、毀損等前科的沈姓男子今年6月間在台南市某商場,連續襲胸、襲臀3名女子,一審被法官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但他不滿提出上訴,強調自己是因為靈異體質犯案,犯後已盡力克服體質的影響,改過自新,結果二審仍被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沈男在1個小時內連續性騷擾3名女子。(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非本文當事人。)
判決書中記載,沈男今年6月12日晚間8時許先是在某商場內襲臀A女,大約24分鐘之後又以類似手法襲臀B女,連續得手2次仍不罷休,接著又在搭乘手扶梯時襲胸C女,1個小時內就對3名女子伸出鹹豬手。
台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沈男為了個人私慾,任意觸碰女性身體,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起初雖然矢口否認犯行,但後來已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案,尚有悔意,考量到他有竊盜、偽造文書、毀損等前科,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等因素,最終依3項性騷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一審判決公布之後,沈男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雙雙提出上訴。沈男辯稱,他是因為受到靈異體質影響才會犯案,犯後已盡力克服體質的影響,改過自新,原審量刑依照他目前的經濟狀況來看,根本無法負擔,因此希望法官從輕量刑。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
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原審針對沈男的素行、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因素,皆有納入量刑考量,並無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違反比例原則,最終裁定駁回沈男及檢方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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