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台北臧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年僅16歲的女學生A,兩人在2022年2月間相約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他卻偷偷拍下整個過程,事後還上網販售影片,不法獲利3萬元。雖然臧男聲稱拍影片只是想要留念,但這個說法與他先前的證詞不同,也與其他證據不符,最終並未獲得台北地院法官採信,被依法判處9年有期徒刑。
▲臧男偷拍A女,還將影片PO上網販售。(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臧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A女,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在2022年2月22日相約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並趁對方去洗澡時偷偷打開手機錄影功能,接著拍下性行為過程,回家之後再上傳至社群網站、付費頻道網站、通訊軟體、成人色情網站,以每次400元至500元的價格販售影片,總計獲利3萬元。
A女經友人告知才知道被偷拍,且影片已經外流,於是立刻在母親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臧男落網時矢口否認犯行,強調A女看起來很成熟,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況且本案未達壓制A女意思自由的程度,不能認為違反A女意願,「我在拍攝影片時只有想要留念,沒有想要販賣的意思。」
但A女證稱,在交友軟體上認識臧男之後,兩人交換IG帳號繼續聊天,她曾在IG分享就讀學校、穿制服的照片,制服上繡有學號,可以推算出就讀年級,她也有發過上學相關的文章,臧男看過照片和限時動態,應當知道她還是學生且未成年。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臧男聲稱不知道A女未成年,但他上傳影片時曾在說明欄記載A女的學生身分,況且不論是透過社群軟體或雙方聊天的過程,他顯然都知道A女是未成年的學生。
至於臧男辯稱偷拍影片是想留念的部分,他與A女透過LINE對話時,曾自稱「我賣的影片沒有露臉」、「我賣的客人不可能那麼瞎」,接受警詢時也提及「我的拍攝目的是上傳網站賣錢」。法官認為,臧男的說詞前後不一,且與其他證據不符,明顯是臨訟的卸責之詞,因此不予採信,並依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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