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正門外觀。(圖/記者賴志昶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1位男碩士2019年擔任教授的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卻因教授在國際研討會發表成果沒讓他掛名一事鬧翻,他告教授涉犯《著作權法》但不起訴,求償1000元也吞敗,還被法官認定是領薪的勞僱型助理、不能主張著作權,碩士生改告台大應依《勞動基準法》核發服務證明書給他,並提撥1224元到他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這次台北地院一審判他勝訴,可上訴。
本案男碩士於2019年仍就讀研究所期間,經同系教授徵詢後,答應擔任教授承辦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的兼任助理,並因此取得台大的獎助生資格,從同年8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止,以時薪約200元專責蒐集、整理與紀錄研究計畫所需資料,並簽訂保密同意書,不得外流研究計畫機密資訊與台大擁有的技術秘密、智慧財產權等。
但男碩士後來發現,教授在2019年10月間參加1場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內容大量使用他蒐集整理的資料,沒取得他授權也沒讓他掛名,男碩士前年(2021年)告教授涉嫌侵害他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檢方將教授不起訴確定,男碩士去年(2022年)改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提告,要求教授賠償1000元。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男碩士和台大所簽合約雖記載為「學習型」助理,但男碩士依工作時數領取報酬、受擔任計畫主持人的教授指揮監督工作進度,實際性質為台大聘用的「勞僱型」助理,他所蒐集整理與紀錄的資料,都是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一部份,而非學生在校期間經指導教授提供觀念指導後,自行撰寫的報告或論文。
法官指男碩士對本件研究計畫與成果不能主張著作權,何況雙方簽約明訂研究計畫所有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均歸屬科技部或台大,而教授在國際研討會發表的成果,事先就列入研究計畫一環,據此判男碩士敗訴,男碩士上訴後撤回,已確定。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但男碩士沒死心,既然前案判決認定他是台大聘用的「勞僱型」助理,他今年(2023年)改向北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台大應核發他擔任本件研究助理5個月期間的「服務證明書」,並依《勞基法》提撥薪資的6%共1224元,到他的勞退金個人專戶。
台大抗辯男碩士接受教授指導,協助執行本件研究計畫並學習研究實務,以提升個人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是基於學習的勞動,不具備商業經營性質,且男碩士可自行決定工作進度、沒有紀律獎懲規定,所以本案並非有對價的僱傭關係,鐘點費是教授給學生的生活補貼等。
法官查明,男碩士擔任本件研究計畫助理期間,須據實填寫工作時數等報表以便計薪,雖無固定上下班時間或打卡要求,但須遵守教授對於進度的考核管理,而教育部2015年頒訂的處理原則,已宣示「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僱傭關係」。
法官指本案男碩士提供勞務目的是完成教授的研究計畫,且簽署保密同意書被告誡不得對外透露工讀內容,自己不能對外任意發表、運用研究成果,也不享有著作權,更不會因完成本件研究計畫而取得碩士學位,所以他擔任研究助理期間,確實是勞工。
法官據此判決台大應依僱主身分,核發服務證明書給男碩士,詳細記載男碩士年籍資料、任職起迄時間與擔任「國立臺灣大學勞僱型研究助理」等內容,並依男碩士實領2萬3600元薪資,提撥至少6%共1224元,到男碩士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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