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鄉民代表差2票落選竟不能驗票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楊皓清(左),以及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共同說明憲法判決。(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楊皓清(左),以及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共同說明憲法判決。(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去年九合一選舉中,參選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的葉高潔以2票之差落選,他聲請重新驗票,但法院卻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非訟驗票」不包含鄉代為由,駁回請求。葉高潔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17日判決相關規定違憲,相關機關應儘速修法,讓所有公職人員選舉都能適用非訟驗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也就是落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法院就須依職權查封票匭、重新計票,俗稱「非訟驗票」、「行政驗票」。

不過這個規定僅針對立委、直轄市、縣市長選舉,有許多公職人員選舉,包含縣市議員、鄉鎮代表、村里長選舉等等,均不能適用。本次憲法法庭遇到的案件,就是鄉民代表選舉所產生的問題。而大法官受理本案後,隨即在上月20日首度「依職權」裁定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應延長保管選票,而後在17日做出違憲判決。

大法官僅引用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規定來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此外,大法官也要求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亦即大法官宣告,所有公職人員選舉都可適用「非訟驗票」、「行政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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