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61歲的吳姓男子先前與小自己40歲的陳姓女子一同在超市工作,今年2月間他卻寄了一份同意書給對方,聲稱兩人結夫妻,若後悔應無條件賠償另一方1000萬元,結果因為偽造簽名挨告,日前被基隆地院法官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吳男擅自寫了一份同意書,將自己和陳女「結為夫妻」。(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吳男與陳女先前都在某超市工作,他疑似對女方心生愛慕,竟擅自書寫一份同意書,內容載明「陳XX君自立書日起,自願與……君結為夫妻並履行夫妻之義務……,若爾後有後悔自願無條件賠償給予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等文字,並在立書人欄位寫下女方的名字,還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等個人資料。
吳男寫完之後將同意書和另一份「違約賠償」裝入信封,並在今年2月24日郵寄給陳女,結果反遭一狀告上法院。吳男在接受警詢時坦承書寫同意書,但否認偽造陳女簽名及填寫個人資料,不過,還是被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依法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吳男因為一時興起,冒用陳女名義簽立同意書並寄發,且內容令當事人感到困擾,行為確實不該,法治觀念也很薄弱,考量到他後來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沒有前科,女方也同意不再追究,最終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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