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民事合議庭爆內鬨! 自律會5次開會調查今出爐:不付處置

▲▼     士林法院        。(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院民事庭蘇姓陪席法官上月於法官論壇揭露同庭的陳姓庭長違反《法院組織法》且涉霸凌等,士院召開自律委員會,決議結果今出爐。(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院民事庭蘇姓陪席法官上月於「法官論壇」貼文指出,同庭陳姓庭長未遵守評議,涉違反《法院組織法》,還以懲處阻止書記官公告判決主文,涉妨害公務、強制等罪,籲司法院查明真相。對此,士院先後共5次召開自律委員會,經全體委員出席進行相關事證及調查討論、議決,今(21日)審議結果出爐,認陳姓庭長應不付處置,理由曝光。

士院表示,法官論壇今年10月16日經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者貼文,指合議庭案件有庭長拒絕簽名、阻止主文公告等情,為期公允及昭慎重,士院院長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下稱自律實施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認有先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下稱自律會)審議,以確認有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事由的必要;先後於今年10月20日、11月3日、7日、14日及21日召開自律會,經全體委員出席進行相關事證的調查及討論、議決。

士院說明,蘇法官貼文所指案件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合議庭判決,是簡易案件的第二審判決,因不得上訴,已告確定,且迄查無提出特別救濟程序,故非審理中案件,而該案由揚股邱姓法官(38期)受命承審,陳姓審判長為被付審議法官(36期,和股),陪席法官為蘇姓法官(39期,日股),均為資深法官,而其餘貼文所指案件,經蘇法官補充意見說明僅供自律會參考,自律會考量該等案件尚在審理中,也不宜在判決確定之前介入。

士院解釋,自律會經調閱此案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及主文公告過程電磁紀錄、內湖院區6樓及8樓監視器畫面、門禁管制刷卡紀錄,並依紀錄科羅股長及揚股唐書記官書面說明、合議庭3位法官及羅股長陳述內容等,認裁判書簽名部分,陳姓庭長是出於維護審判品質,核閱判決稿認內容漏未說明有利於當事人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證物不採理由,即於評議簿提出3千餘字不同意見,期再開辯論,或於補充判決理由後再簽名。

而自律會不介入審判核心事項,僅依事證審酌陳姓庭長提出的不同意見書,認其暫不簽名理由正當,且於宣判期日後第2日已完成簽名,故難認此部分有違反職務上義務違失可言

至於主文部分,陳姓庭長於宣判期日,通知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於法未符;惟其遲延公告日數為2日,未逾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當稽延自律基準」所定管考日數,且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所定「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情形,故認不構成自律事由。

最後,關於陳姓庭長請股長向書記官轉達提醒不得公告主文,若上傳主文就要依規定懲處言詞,是本於審判長職責,對行政同仁所為提醒,難認其主觀及客觀上有何不法,認不構成自律事由。

至於,上月23日司法改革黨主席張靜律師親赴士林地檢署遞狀,告發陳姓庭長涉妨害公務、強制、恐嚇危害安全共3罪,全案已分「他」字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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