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8年,台南高分院上午開庭,陳凱凌推翻他一審全部認罪,主張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外,其餘罪均有爭執。(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8年,陳凱凌與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2日上午開庭,陳凱凌推翻他一審全部認罪,主張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外,其餘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等等均有爭執,他否認犯罪。
此外,陳凱凌被台南地院裁定陳凱凌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移審後二審後他再次具狀聲請具保。辯護律師指一審認為陳凱凌有逃亡之虞,律師指陳之父母及子女均在台灣,不太可能逃亡,且妻子已對他提離婚訴訟,希望法官讓他具保或定期報到,讓他回家處理家庭糾紛。惟檢方仍認他涉犯貪污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必要,但尊重合議庭裁定。是否意具保仍待二審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據了解,台南地院認被告陳凱凌所犯罪名經法院於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刑之執行,為防止逃亡,台南地院於9月12日判決陳凱凌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經法院於8月16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倘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之執行。
合議庭認為被告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之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及人脈,在面對重刑依一般合理之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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