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芝蓮」奶茶店在大陸擁有500家門店。(圖/湖北日報)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大陸知名奶茶店「米芝蓮」被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起訴,涉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要求「米芝蓮」立即停止侵犯商標,並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4300萬元)。
據《湖北日報》報導,因「MICHELIN」對應的廣東話發音為「米芝蓮」,米其林公司1990年和2009年先後在香港註冊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蓮」商標。
一名錢姓商人2013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米芝蓮奶茶店,2014年成立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後在未獲得商標使用權的情況下,對外招攬加盟商。據上海米芝蓮官網介紹,已入駐150個城市,總門店數達到500家。
加盟方案方面,以湖北襄陽、宜昌兩地的加盟條件為例,單店加盟費為6萬元,管理費每天100元,預收20個月,還需繳納保證金、向公司購買設備。
另外,證據顯示,上海米芝蓮在微信公眾號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處故意將自身與米其林「掛鈎」的表述,譬如「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里『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
對此,米其林總公司認為,上海米芝蓮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使用「米芝蓮」作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經審理,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審判決,上海米芝蓮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米芝蓮」標識,停止將「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且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賠償米其林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對此,上海米芝蓮不服,上訴至湖北高院。上海米芝蓮提出,「米芝蓮」作為「MICHELIN」的粵語翻譯,在中國大陸並未廣泛使用並為公眾知曉,並不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湖北高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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