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37歲吳柏翰,吸毒後無照開車闖紅燈,高速撞死29歲員警高偉倫,檢方將吳男依「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並向法官求處10-12年重刑,此案列為國民法官參審案件,今日宣判,法官認為吳男並未肇逃,仍有基本的良知,判處8年6月徒刑,檢方表示,上訴與否待收到判決,看到論證理由後再決定。
▲毒駕男撞死高姓員警案,國民法官參審判刑8年6月。(圖/ETtoday資料照)
審判長周淡怡說明, 吳男坦承施用毒品後,在毒物安非他命反應下,因嗜睡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吳男案發後未肇事逃逸,有下車察看被害人,有基本良知,考量該案與殺人罪有所區隔,刑度應該於中、高度之間,故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宣判其刑。
▲彰化地院召開記者會。(圖/記者唐詠絮攝)
周淡怡表示,吳男是施用毒品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無辜生命逝去,並沒有值得同情憐憫動機,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因此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於審判時之自白、鑑定人翁德怡於審理時之證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周淡怡指出,吳男施用毒品後駕車,遭逮捕前在六個月內有施用毒品紀錄,而毒品戒斷不易,從被告過往生活環境、壓力而吸毒來看,更生可能性較低,但被告仍然年輕,從事勞力的工作,長期自由刑,可能會讓被告無法順利回歸社會。
▲司法院長許宗力聽判。(圖/記者唐詠絮攝)
其次國民法官法庭已經充分考慮到被告家屬因為孩子的發展、在被告羈押之後,孩子有人照顧,語言障礙部分,也持續接受治療,國民法官法庭是在考慮這些這些因素後而為本案量刑的決定。
據了解,吳男曾於2014年因酒駕,經法院判決公共危險罪確定,於10年內再犯法第185條之3第3項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求刑10至12年、高男父母出席開庭,要求應判處無期徒刑,國民法官對量刑的考量評議結果,直到宣判前都還在討論。
▲毒駕男撞死高姓員警。(圖/ETtoday資料照)
周淡怡強調,無照駕駛、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被告的過失情節嚴重,尚未調解,而被害人並無任何肇事因素,被告雖然有酒駕前科,但犯罪情節與本案仍有差異,地院審理終結,今開庭宣判,將吳男判處8年6月徒刑,對此,彰化檢方表示,尚待收到判決,看到論證理由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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