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官花300萬抓到旅長老公外遇 法官判徵信公司還280萬理由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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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示意圖。(圖/CFP)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楊姓女士官懷疑曾任旅長的巫姓老公外遇,找上徵信業者蒐證,原本只打算花10萬元,後來在業者鼓吹下升級到300萬的「抓姦」專案,後來業者陪楊女到台中國軍英雄館抓姦,但女士官事後卻認為自己花太多錢了,提告要求徵信業者返還3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女「抓姦經驗不足」,才會簽下高額的委託契約,因此判業者應還給楊女280萬。

楊姓女士官提告主張,她是在去年1月初發現曾在軍中擔任旅長的巫姓丈夫好像有外遇,於是上網找了一家徵信業者,約定幫忙蒐證老公的「個人素行」(外遇行蹤蒐證),價格9萬8000元,後來,徵信業者向她說老公的外遇對象是很有錢的一家理髮公司的老闆娘,建議可以升級到300萬元的「抓姦專案」(跟蹤抓姦),到時候談和解時可以把錢沖還回來,她後來也陸續付出300萬元。

去年3月間,楊女接到徵信業者來電,得知丈夫帶著小三去台中國軍英雄館開房間,楊女和翁姓、鄭姓業者從高雄出發趕到台中,由業者先佯裝為旅館服務生敲門謊稱地震需進房檢查水管線路,巫男開門後,楊女跟著徵信業者等人進房並開始攝影蒐證。

事後,楊女卻覺得抓猴的300萬金額實在太高了,覺得自己被騙錢,和家人商量後,向業者提告請求返還「抓猴費用」,法院審理時,業者則抗辯指稱雙方白紙黑字簽下合約,也沒有利用詐術騙她簽約,事後也已經協助楊女取得老公出軌證據,沒有理由還錢。

但法官認為,楊女從未有委任他人調查配偶婚外情之經驗,所以在決定委任徵信業者前,未曾向別家公司詢價,且當時屬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一時不察才與徵信業者簽下契約,符合民法71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因此判徵信業者應還給楊女28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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