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22歲廖姓男子沒有工作,今年2月11日因為肚子餓,徒手破壞一間麵店的拉門,偷走王姓老闆放在工作區的乖乖(價值25元),結果因此害慘自己。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台灣特有的「乖乖文化」,民眾會擺放一包綠色乖乖以保佑設備正常運作。(示意圖/記者王麗琴攝,非本文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廖男今年2月11日凌晨2時許因為肚子餓,行經王男經營的麵店時,發現沒人在場,便徒手破壞麵店工作區的塑膠拉門,闖入後偷走一包價值25元的乖乖,接著徒步逃離現場。
事後王男發現店面遭竊,於是向警方報案,廖男也因此挨告。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麵店的塑膠拉門是設置用來區隔工作區,依照社會通常觀念,應當也算是防盜設備之一,廖男徒手破壞拉門,確實已經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法官接著表示,廖男目前無業,卻不思憑自身能力工作賺錢,反而因為肚子餓就下手行竊,還破壞王男的麵店設備,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的尊重,考量到他的犯罪手段尚屬和平,犯後也已坦承犯行,只是沒錢和解賠償,最終依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規補充說明】
刑法第321條
1、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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