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買機車給16歲少年騎,對方自摔身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16歲少年阿偉(化名)4月20日騎車行經苗栗縣三灣鄉124丙線8.7公里處時,自摔身亡。而阿偉當時騎乘的機車,是18歲蔡姓友人出資購買提供給他騎的,阿偉的父母認為,蔡男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向他提告求償141萬餘元,日前法院判決出爐。
阿偉的父母主張,蔡男明知道兒子未滿18歲還沒有機車駕照,卻購買機車給兒子騎,後來兒子4月20日下午行經苗栗縣三灣鄉124丙線8.7公里處時,不幸發生意外自摔身亡,認為蔡男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負起全部的責任,決定提告求償醫療救護、殯葬、精神撫慰金等費用,總共141萬餘元。
蔡男對遭起訴的事實沒有意見,但認為阿偉父母主張的金額太高了,另外,蔡男表示,阿偉曾說家人知道有朋友幫買車,而且他在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的時候,就有要求阿偉歸還機車,沒有想到事故發生的這麼快,認為自己應負的責任應該是三到四成。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阿偉發生事故時年僅16歲,正值年輕,而蔡男事發當時已18歲,審酌雙方的關係、教育程度、經濟能力以及事發情況,認定阿偉也有過失,而蔡男應負擔百分之40的過失責任,判他按比例應賠償阿偉父母5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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