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白家幫」討債集團查37筆個資 桃園警判刑2年+繳庫10萬

▲18歲蔡姓男子買機車提供給16歲林姓少男騎車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蔡男要負擔此案4成的過失賠償責任,共賠林男父母56萬元。(圖/記者林東良攝)

▲李姓警員被控以警政資訊系統查詢個資,幫台南市「白家幫」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台南地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李姓警員,被控於2018年間,協助在台南市以仲介代辦貸款業務為名、成立「白家幫」並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的白姓男子,利用警用資訊系統查詢37筆債務人個資進行討債,台南地院28日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6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李員於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7 月3日止,擔任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警員,於2019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擔任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現為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埔子派出所警員。

另案審理的白姓男子,為牟取自己不法之利益,於2018年間,在台南市以仲介代辦貸款業務為名,成立組織「白家幫」,並從事暴力討債等工作。李員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透過不知情之友人認識白男。白男因需要取得各債務人之聯繫方式,即以此為由請求李員協助,李以所配發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在公務電腦或警用行動電腦為登錄後,登載不實用途於職務上所掌管各該查詢系統之電磁紀錄,進而先後蒐集資料,再分別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程式)之洩漏方式轉告予白男知悉,使白男得以利用上開個人資料進行討債,計查37筆足以生損害於被查詢人、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李員所任職機關、政風單位對於查詢個人資料稽核之正確性。

法官認為,被告李員身為警務人員,明知被害人之戶籍、車籍資料屬個人隱私權保護之範疇,非於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不得非法利用,竟基於損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恣意蒐集、並提供予被告白男利用,不只違反公務員應有之職責,亦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之法治觀念,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進行調解,足見被告已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並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仍於警局任職等一切情狀,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6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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