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發現妻子在農曆新年期間與魏姓男子發生性行為,甚至趁他不在時直接在家幽會、同床共寢,結果被返家的他拍下影片存證,憤而決定提告求償35萬元。雖然張妻辯稱在影片中連續2次說了「我在穿褲子」,是被嚇到口誤,且魏男僅穿內褲與證述不同是因為「習慣穿2件褲子」,但並未獲得高雄地院法官採信,最終魏男被判應賠償18萬元。
▲張男抓包妻子與魏男同床共寢。(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男在判決書中提到,和妻子是在2020年10月間結婚,今年1月起妻子因為工作關係與魏男開始聯繫,沒想到兩人竟在農曆新年期間發生性行為,今年3月4日甚至趁他不在家時,相約在家中幽會、同宿一房,結果被剛好返家的他抓包並錄影存證;更誇張的是,兩人被抓包之後,居然又相約一起去逛夜市,一逛就是4個小時,讓他無法諒解,憤而決定對魏男提告求償35萬元。
魏男則以書狀抗辯,強調自己與張妻是一般朋友,對張妻的婚姻及私人生活一概不瞭解,聊天內容都是以工作跟心情解悶為主,張男提出的都是不實指控,今年3月4日是張男突然衝來用手機亂拍攝,還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但違法,也對他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
不過,法官檢視張男與張妻的對話內容,張男詢問,「妳只有過年有跟他做愛,昨天沒有?」張妻回答「對」,張男又追問,「所以他知不知道妳結婚?」張妻回答「他有猜到」;而在3月13日的對話中,張男質問,「3月12日妳跟他去見面,跟他去逛夜市,然後妳跟我講什麼?說妳一個人?然後逛了4個小時?然後妳說妳都很誠實」、「從1月開始帶回家10幾次發生關係」,張妻則辯解,「去夜市又沒有發生關係,跟以前又不一樣」、「結婚就不能有朋友嗎」。
張妻出庭時辯稱,「去夜市又沒有發生關係,跟以前又不一樣」這句話,是指丈夫不喜歡她帶朋友回家聊天,所以兩人就在外面聊天,當下之所以沒有反駁是否與魏男發生性行為,是因為丈夫斷章取義,她澄清過,丈夫都不信,講到後來就不想反駁了。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受到關於自己清白的指控,如果非屬實,通常會加以反駁並告誡不得再誹謗,張妻不但沒有明確反駁,甚至為了表示逛夜市當天沒有發生性行為,而說出「去夜市又沒有發生關係,跟以前又不一樣」,後續所辯也只著重在討論應該於何處跟朋友聊天,而非反駁「發生關係」,更加顯示逛夜市之前,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因此認為她的辯詞避重就輕。
同宿一房的部分,法官當庭播放證據影片,張男律師詢問張妻為何要在影片中連說2次「我在穿褲子」,且同樣連續2次提到在跟魏男睡覺,這明顯與張妻聲稱兩人在房中聊天的情況不符;此外,張妻描述魏男當天是穿長袖配短褲,影片中卻是穿著內褲,之後才套上長褲,顯然也與張妻的說詞不符。
對此,張妻辯稱,她的意思是兩人都有穿褲子,「我說我跟魏男在睡覺是因為張男突然衝進來,害我嚇到口誤。影片中魏男所穿的是短褲,他習慣穿2件,長褲裡面再加1件短褲。」不過,法官認為,張妻的說詞明顯違背常情,魏男習慣在長褲裡面再加穿短褲,與國人的穿著習慣大不相同,所以不採信這部分的說詞。
最終,法官表示,魏男在明知張妻已婚的情況之下,先是在農曆新年期間相約發生性行為,後來又同床共寢,依照一般通念,這2件事情已經足以破壞夫妻婚姻關係,確實侵害到張男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最終判他應賠償張男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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