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南投弒母詐保案更三審,王忠義殺母獲判無罪確定。(圖/資料照片)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南投一名男子王忠義涉嫌弒母詐保案,台中高分院在去年5月底,更二審宣判,認定王忠義未盡到「保證人」義務,放任母親自己找地方上廁所溺死,依過失致死罪,判王忠義1年2月。全案最高法院發回後,今天更三審宣判,王忠義涉嫌殺母罪部分,逆轉判王忠義無罪確定;至於有關過失致死罪部分,則由檢方另案偵辦。
2014年南投縣男子王忠義被控先帶著患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前往國姓鄉戲水,卻在母親臨時找地方上廁所時,沒有陪同母親一起前往,導致王母溺水致死。
檢方查出,王忠義無業四處積欠卡債,與妻子為母親投保50萬元後,同年10月間,將王母帶到國姓鄉種瓜溪上游,將其推落溪中溺斃。一審將王忠義判處無期徒刑。不過,二審查出,王忠義在案發前,仍有零星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其父母或兒子的郵局帳戶,王忠義積欠銀行的卡債,雖有45萬餘元未繳,但均屬發生在2007年以前的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王忠義執行到任何財產,而王母生前持續領取津貼,由王忠義支配作為全家人生活所需,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王忠義為詐領50萬保險金而殺害自己母親,動機尚屬牽強,將王改判無罪。
王更一審再度獲判無罪後,更二審認為王忠義未盡到照顧母親義務,導致王母溺水,撤銷無罪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忠義1年2月。台中地檢署不服更二審判決,再提上訴。
案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高分院審理後,不認為王忠義有犯案動機,加上王母身上傷勢,經過法醫、證人認定後,認為是王母跌倒時撞到大石導致,並無王忠義有強壓王母入水的證據,將王忠義被控殺人部分判決無罪。
此外,全案自第一審至今已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後,經高分院為第3次之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即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而確定。至於過失致死部分,則由檢方另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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