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因不服雲林地院因賄選案判她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翻攝雲林縣議會官方網站)
記者林東良、蔡佩旻/台南報導
雲林縣議員第6選區當選人蕭慧敏與4名樁腳涉嫌買票,6月29日一審被雲林地院依賄選罪處2年、緩刑5年,雲林地院宣判她當選無效,蕭慧敏不服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29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當選無效判決。
雲林縣議員第6選區當選人蕭慧敏被控與4名樁腳涉嫌買票,經檢察官起訴,雲林地院2023年6月29日依賄賂罪判處她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檢察官提當選無效之訴後,2023年7月20日雲林地院一審也判決蕭慧敏當選無效。
蕭慧敏不服雲林地院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29日宣判,駁回蕭慧敏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蕭慧敏當選無效。
據了解,雲檢檢察官認為蕭慧敏為求當選竟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於2022年10月26日交付蔡姓民眾500元並以要求蔡姓民眾必須執行投選,蔡民回絕來不及還錢,蕭慧敏即逕自離去。另外蕭慧敏交付現金10萬元予王姓樁腳再向選民交付1000元賄賂金。王姓樁腳陸續於2022年10月底將賄款陸續執行,其中2000元現金交給黃姓選民,另陸續交付61000元予他人。
法官認為,蕭慧敏因共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經雲林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另雲林地院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蕭慧敏當選應為無效。
蕭慧敏雖辯稱,其得票數較下一名次候選人多出1483票,足見其賄選行為並不影響本件選舉結果云云,惟查,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係規定當選人只需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即足構成當選無效事由,不以賄選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其要件,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無法採認,原審判決上訴人之當選無效,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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