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撞傷騎士被開3萬酒駕罰單 能走直線、畫圓圈獲撤銷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朱姓男子2022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開車外出,卻在路口與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經警方檢測酒測值為0.15mg/L,因而被開了一張3萬元的罰單,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朱男在車禍之後不僅可以通過直線測試,還能畫同心圓,可見並無異常情形,加上沒有證據可以認定他是因為酒駕撞傷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 開車,兜風,駕駛。(圖/CFP)

▲朱男開車撞傷騎士,被測出酒測值達0.15mg/L,因此挨罰3萬元罰鍰。(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朱男2022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開車行經台中市大雅區永和路與永和路永昌巷口,不慎和范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導致騎士膝蓋受傷,警方檢測發現他的酒測值為0.15mg/L,因此開罰3萬元罰鍰、吊扣駕照48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朱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酒測值確實測出0.15mg/L,但事故當下有詢問騎士是否有受傷,騎士說沒有,隨即便騎車離開,他也有跟著警方回到警局接受評估,所有身體評估動作皆過關,既然騎士當下都說沒受傷,也不是立即就去醫院驗傷,警方事後對他開單顯然不公平。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朱男在接受警詢調查時自己說出「交通事故當下騎士有小擦傷」,加上騎士當天在警局拍攝的照片,左膝蓋的確有傷勢,可見騎士確實是因為這起車禍事故而受傷,朱男此部分的主張並不可採。

而關於身體評估動作部分,法官表示,朱男在事故發生之後,警方並未記載他有任何駕駛行為異常的情形,他也沒有出現語無倫次、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泥醉、搖晃無法站立等酒醉態樣;在直線測試中,他步行時腳部平穩、沒有超出測試直線範圍、身體沒有搖擺不定、手腳沒有顫抖;在同心圓測試中,他也可以用筆畫出兩個同心圓,畫出的同心圓同樣符合規定在0.5公分環狀帶內,均未超出圓圈外,因此難認他有因為飲酒而無法正常操控駕駛車輛的情形。

法官指出,朱男所涉的公共危險案件,因罪嫌不足,獲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法院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他酒駕與肇事撞傷騎士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同樣沒有提出其他客觀證據,既然兩者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然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情形,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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