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郭姓男子販毒被判42年徒刑。(圖/翻攝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郭姓男子因有毒癮又沒錢,趁著幫朱姓女子跑腿買一級毒品海洛因的機會,向她收取1千元現金,向上游買完毒品後,從中拿走部分海洛因,才將剩下的毒品交給朱女,藉此獲利3次。郭男被逮補後,檢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他。全案上訴到高雄高分院,郭被處4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於去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和朱姓女子在超市見面,以售價1千元賣1包海洛因給朱女。同月26日、29日又陸續於火雞肉飯店、超商等處,以相同價格和朱女交易海洛因,被警方循線查獲。
全案審理時,郭男辯稱他是和朱女合資買海洛因施用,並沒有販毒營利。不過朱女證稱,郭男每次都是先跟她面交現金,再自行前往購買毒品,才回到約定地點將海洛因放在香菸盒交給她。她拿到的海洛因包裹在便條紙裡,包裝並不完整,她認為郭一定有拿走部分海洛因,不然為何要幫她跑腿。郭男沒有出一毛錢,她也從未見過郭男口中的賣家。
全案經上訴到高雄高分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朱女並無「合資購買」的意思,而是託郭男向上游買海洛因,郭從上游扣下部分毒品後再交給朱女,顯然有獲取利益的營利意圖。
法官指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審酌郭男和朱女一樣同為毒癮者,因經濟窘迫所以貪圖免費施用毒品,和大毒梟有別,也僅販毒3次,每次所得均為1千元,依犯3個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減刑各判14年,合計判42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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