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軍人騎乘機車行經汐止大同路三段時,撞上闖紅燈過馬路的林姓老婦,林婦經搶救仍告不治。(資料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余姓軍人騎乘機車沿大同路3段往台北方向行駛,不慎撞上闖紅燈過馬路的林姓老婦,林婦經送醫搶救4天仍因顱腦損傷併氣血胸而宣告死亡,余男則被依送辦。開庭審理時,余男稱「看到老婦閃避不及」,而行車鑑定認余男為肇事次因,林婦違規穿越馬路為主因,士林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處余男有期徒刑10月。
判決指出,去年8月2日晚間,75歲老婦步行要穿越大同路時,未注意依行人觸動號誌指示按鈕啟動行車管制號誌,且一路偏行穿越道(未全程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然而24歲余男騎車經過,閃避不及當場撞上,雙方因此重摔在地。
林婦經送醫搶救後,仍於同年月7日,因顱腦損傷併氣血胸而不治死亡,余男也被依法送辦。
法院開庭時,余男坦承在行駛前發現後照鏡有閃光的狀態,但要看後方來車是否有閃光,再回頭看就看到老婦,且閃避不及;而林婦家屬委任律師則主張,余騎乘機車行駛近行人穿越道處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未依速限行駛,當時車速高達每小時68.4公里而未及煞車,更加重被害人受撞擊力道,應為肇事主因。
▲余男騎乘機車撞上林姓老婦。(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法官經查,案發時,林婦已偏行於行人穿越道左側邊緣以外之處,並非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固然余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固有過失,但與道交法處罰要件不符。
再根據新北市政府行車鑑定會、覆議會進行鑑定結果,均認余男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老婦在設有號誌管制路口,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但余男若騎乘機車未看後方而是直行,就能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然安全措施,仍不致被害人死亡,認其過失與林婦死亡有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余男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時,本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審慎從事,以維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其騎乘機車直行時,視線範圍內明顯可見被害人正步行穿越道路,猶未注意此一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貿然直行,因而撞擊被害人,考量已坦承犯行,因雙方對於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自陳大學畢業、現服役中等,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