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行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羅姓男子在瓦斯行上班,每天上班12個小時,日薪1500元、月薪約3萬3000元,他工作3年多後離職,卻發現趙姓老闆居然沒幫他保勞保,而且平常加班也沒有加班費,因此提告要求老闆給付,趙姓老闆則辯稱羅男只是臨時工,沒有勞保、加班費等問題,但法院根據瓦斯行會計的證詞,判老闆須付給羅28萬餘元。
羅姓男子提告主張,他是2018年5月1日起在瓦斯行上班,2020年1月6日離職,每天上班時間從早上7時至晚間8時30分,扣除中午休息1時30分,出勤總時數共有12小時,除正常工作8小時外,每日都加班4小時,但老闆每天只給他1500元。
羅男認為,趙姓老闆除了每天加班4小時的加班費沒給,國定假日上班也沒加倍給工資,甚至連勞保都沒幫他保,因此要求老闆需給付包括加班費、勞工退休金28萬1708 元。趙姓老闆則辯稱,他的瓦斯行是全年無休行業,羅男是各瓦斯行間臨時工代班人,也在數家瓦斯行間代班,上班不受監督,不需請假,雙方間無僱傭關係,所以拒絕付錢。
法院審理時,傳喚瓦斯行的會計作證,證明羅男的確是瓦斯行的正職員工,每月上班約22天、月薪約3萬3000元。
但趙姓老闆反駁,指會計原本只上早班,後來為了多賺錢兼職晚班,沒想到卻去勞工局檢舉他讓員工超時工作,害他還花了50萬元和解,可見會計和羅男沆瀣一氣,居心叵測,證詞不可採信,但法官採信會計的證詞,判趙姓老闆應給付羅男加班費和勞工退休金28萬1708 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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