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希列民眾黨不分區拒辭公視董事 「對法規知之甚詳並未違反」

2023年11月30日 11:37

▲▼台灣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GWO)理事長徐瑞希。(圖/翻攝自徐瑞希臉書)

▲台灣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GWO)理事長徐瑞希。(圖/翻攝自徐瑞希臉書)

記者江采蓁/綜合報導

台灣外籍勞動者發展協會(GWO)理事長徐瑞希被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第十七名,由於她同時是公視現任董事,更為公視派駐在華視的代表人,遭質疑違反《公共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應立即請辭。對此,徐瑞希30日發表聲明表示,自己了解這些法條,她未違反任何規定,法條也不能無限上綱,因此,她不會主動辭去公視董事。

徐瑞希表示,自己出身新聞界,後擔任公視和華視董事,對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9條、《廣電法》細則第13條等規定,早已知之甚詳,並進一步於公視及華視召開董事會時,全力表示支持,以期共同維護新聞報導的公正性、客觀性,從未涉入新聞部或相關委員會的運作。

徐瑞希指出,關於《廣電法》第5條之1黨政軍條款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她目前僅是民眾黨34位被提名人之一,並非已當選、就任之「選任公職」人員,因此並無違反黨政軍相關條款。

徐瑞希提到,《公視法》第13條和第14條,並未禁止公視董事具有黨員身份,僅規範不得從事政黨活動,以及具備黨務人員身份,她既非民眾黨黨務人員,亦從未投入任何助選及黨務活動,因此並未違反任何法規;她也認為《公視法》相關條文之解釋,不能無限上綱。

徐瑞希最後強調,如果因此引發公視董事會假自己列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之名,實則濫權追究她是否不適任董事一職,她願意在公視董事會上,面對面討論及處理。

徐瑞希聲明全文:

針對本人因被民眾黨提列為第17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進而引發本人是否有違「黨政軍條款」一事,本人回應如下:

1.本人長期致力於爭取外籍移民工權益及研究相關議題,因而兩度被文化部提名、通過成為公視董事。此與民眾黨提名本人為不分區立委的理由並無二致。

2.長期身為移民工NGO工作者,本人向來謹守份際,始終關注社會弱勢並投入行動,同時參與相關政策探討。唯,本人從未參與過任何政治、政黨或競選活動,連助選、助講、甚至政治評論,都不曾有過。

尤其在公廣董事任內,本人始終專注於移民工媒體平權的推動,並且努力尋求多元管道為移民工發聲。即使在選舉期間,本人如同其他NGO夥伴,也僅針對政策建言,期望各黨能保障移民工權益。

2.本人出身新聞界,後擔任公視和華視董事,對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9條、「廣電法」細則第13條等規定,早已知之甚詳,並進一步於公視及華視召開董事會時,全力表示支持,以期共同維護新聞報導的公正性、客觀性,從未涉入新聞部或相關委員會的運作。

關於「廣電法」第5條之1黨政軍條款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本人目前僅是民眾黨34位被提名人之一,並非已當選、就任之「選任公職」人員,因此並無違反黨政軍相關條款。

3.「公視法」第13條和第14條,並未禁止公視董事具有黨員身份,僅規範不得從事政黨活動,以及具備黨務人員身份。本人既非民眾黨黨務人員,亦從未投入任何助選及黨務活動,因此並未違反任何法規;也認為「公視法」相關條文之解釋,不能無限上綱。

4.另有關「公視法」第18條規定,指「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

本人新聞記者出身,曾參與1980-90年代台灣民主化發展的過程,深刻了解媒體作為公民社會第四權之重要性,亦曾為捍衛記者報導之獨立性、新聞自由價值,而努力奮戰過。

2016年,本人雖非以媒體人身份擔任公廣董事,但戮力維護媒體第四權及公媒獨立性之初心,始終未曾改變。

基於此一理念,本人在2020年7月,曾為公視「國際影音平台」一事,怒斥行政院踐踏公視董事會之獨立性,並慨然辭去董事一職,以表示嚴正抗議。

去年5月,公視第7屆董事會成立迄今,正值國際公共媒體,因政府財務政策調整、媒體匯流及去中心化之多元媒體發展的挑戰加劇;特別是,華視長期為社會所詬病之處在於,是否存有「政治黑手」的介入?若無董事的嚴格把關,公媒的獨立性及效能又將何在?本人矢志,持續督促公媒發揮民主社會第四權功能。

如果因此引發公視董事會假本人列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之名,實則濫權追究本人是否不適任董事一職,本人願意在公視董事會上,面對面討論及處理。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