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增「明揚條款」最高罰千萬 陳建仁:降低火災人命傷亡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廠房爆炸大火,導致4警消殉職。(圖/記者湯興漢攝)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廠房爆炸大火,導致4警消殉職。(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因應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火災百人死傷,行政院會30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備消防搶救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另外,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等規定。院長陳建仁期盼透過本次修法,健全工廠安全管理相關法制規範,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提升我國公共安全。

陳建仁說,消防救災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甚鉅,本次修法,主要是政府吸取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重大火災的經驗,強調企業應重視自主風險管理,提升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能力,並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能重視自身安全,對於未重視安全管理的企業也能勇於揭弊。

陳建仁盼藉由本次修法,健全工廠安全管理相關法制規範,包括:未來工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護)計畫或未於火災發生時執行疏散避難引導,導致人命傷亡,將就其課以刑事責任,以及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之資訊權等,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提升我國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這次增修10條文,重點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明定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另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等規定,藉此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並強化公共安全。

此外,這次修法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另外,也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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