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撞見爸爸帶小三回家同床共枕。(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家歇業老字號醬油食品廠,媳婦指控40年前被夫家當「僕人」使喚,每天周旋在工廠、侍奉公婆、照顧小孩,清晨4點起床、深夜11點後才能休息,兒子還曾親眼目睹老爸帶小三回家同眠共枕,躲債25年行蹤不明,她只好咬牙兼工拉拔小孩長大,日前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雙方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離婚判准。
這間老牌食品廠,在彰化縣埤頭鄉,也曾矗立在員林繁榮的八條通,名氣盛行半世紀之久,民間除了西螺大同醬油膏外,大部分煎煮炒炸要用到的食品,都出自這家醬油廠,後來因老董事長過世,食品公司已廢止歇業。
判決書內容指出,這名媳婦與丈夫於1981年1月3日結婚,婚後原共同居住,丈夫除要求妻子應負擔家務、照顧子女及侍奉公婆外,亦要求應負擔醬油廠生產、製造及行政工作,交付生活費不穩定,甚至拒絕繳納兒子的註冊費,其兒子曾於2002、2003年間親眼目睹爸爸帶著小三回家同床共枕,她不得已之下,於1998年6、7月間帶兒子離家,至台中找工作,獨自扶養兒子直至成年。
兒子也向法官證稱,公司一大堆債務問題,爸爸都丟給媽媽處理,如果有債主上門他就會躲起來,等債主離開才會出現,甚至還有債主住在家裡,媽媽在家裡就是一般家庭主婦跟勞工,就工廠裡面有大大小小的事情,人家叫她去做她就去做,比如裝醬油、搬貨、接聽電話、包裝、洗罐裝空瓶子、原物料的清潔,這些都做,印象中甚至連送貨也有幫忙,但公司都沒有支付工資給媽媽,他跟妹妹的教育費用,都是媽媽辛苦工作支付。
法官審酌,兩造自1998年分居迄今,鮮有聯繫,雙方感情在此數年中已磨損耗盡,二人婚姻維繫不復存有互信、互愛的實質內涵,足認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已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丈夫也未出庭抗辯,未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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