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三讀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法,原法案規定,僅母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修法後刪除該條文,賦予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可依法請求補償的權利,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若曾受羈押、收容及徒刑,或拘束人身安全保安等處分,若獲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可依刑補法請求刑事補償,以新台幣3千以上5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依被拘禁天數計算總額,而原本「刑事補償法」規定,可提出請求人必須具備我國籍,若是不具備我國籍,依平等互惠原則,其所屬國家必須為兩公約簽署國,才有權利在台聲請補償。
為此,司法院提案刪除上述條文,賦予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可依法請求補償的權利,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原條文規定,已繳罰金應依1倍至2倍金額附加利息返還;修法後,補償倍率調整為1.5至2倍。
三讀條文也規定,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第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第二、受害人所受損失,第三、受害人經命拒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司法院應於補償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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