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人父於2021年間,於半年內對就讀國中女兒多次趁幫其洗頭時壓頭逼迫口交至少5次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一名人父趁幫就讀國中女兒洗頭時,竟壓頭逼迫為其口交得逞,女兒也指控父親以每周一次頻率在浴室、房間內逼為其口交,次數多到記不清楚;桃園地院去年11月間判決,犯強制性交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處12年有期徒刑,但人父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人父遭指控於2021年間趁幫其還在念國中的親生女兒洗頭時,竟壓頭逼迫為其口交得逞,另還有一次在房間內以相同方式逼迫口交得逞,女兒在家防中心與婦幼隊製作筆錄時指稱,國中八、九年級時,遭被告要求口交3至5次,第1次遭逼迫口交是在洗澡完後,被告壓著頭部逼迫口交,每次過程約5分鐘,在臥室也是被壓著頭逼迫口交,「總共發生幾次算不出來,因為太多次了」、「1個禮拜至少會有1次」、「大概半年」等語,桃檢偵結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人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人父僅坦承在住處浴室、女兒房間內,強行按壓女兒頭部為其口交各1次,其他則未強迫,去年11月15日地院一審判決,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因被告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強制性交犯行達24次之多,原審審理中,被告陳述「我全部承認犯罪」、「我承認犯罪」,事後曾詢問法官「請問這個會關嗎」等語,被告面對審理,無非係因畏罪考量,才全盤承認以求輕判,但獲悉判刑12年後,於地院審理過程,即再無承認對女兒強制性交達24次,甚至改稱「只有第1次而已,其他都沒有,我知道錯了」等語。
二審法官認為,原判決不察,未能依女兒、被告於偵查中之相符陳述,審明被告強制性交之次數,多次重複傳喚女兒作證,增添其心理壓力,更致犯罪事實愈行模糊,最後只能憑被告率然承認全部認罪之版本,此謬誤自應撤銷改判。
二審法官審酌,被告罔顧人倫,對親生女兒為強制性交,造成其終身難以磨滅之陰影,犯後態度又反反覆覆,由於女兒考量被告係家中經濟支柱,向院方求情能給被告一個機會改過,本院因認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已符合罪責比例,無必要再宣告更長期之自由刑,因此撤銷原判決,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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