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號發生死亡意外,天外飛來160公斤巨輪砸中自小客車,副駕媽媽當場死亡 。(圖/ETtoday資料照,下同)
記者戴若涵/高雄報導
國道1號南下364.3公里處2021年間發生一起奪命意外!一家四口趁228連假前往台東遊玩,沒想到行經該路段時,卻遭前方聯結車脫落的輪胎砸中,車輛當場凹成V字,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媽媽爆頭慘死,另外3人分別受有輕重傷。日前法院判決出爐。
回顧整起事發經過,2021年2月27日上午8時38分左右,一輛載滿豆子的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65公里處時,車體零件突然鬆脫,導致輪胎彈跳噴出,當場砸中對向車道(國道1號南下364.3公里處)正準備由中線切換至內側車道的自小客車。
由於力道猛烈,小客車車頂瞬間被砸凹,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曾姓媽媽當場腦漿外溢慘死,同車的17歲女兒則是受有頭部骨折,以及臉、肢體等擦挫傷,整起事故一共造成1死3傷。
據悉,自小客車內為郭姓一家四口,由鼓山家中出發準備前往台東出遊,沒想到剛上路不久,就遇上奪命意外。事後黃姓聯結車駕駛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
判決指出,岩姓男子為聯結車板台的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黃男則是曳引車(拖車頭)的實際所有人,並承攬岩男所承攬下的貨物運送工作,也是板台的共同使用人。2人有數輛板台相互支援裝運貨櫃,而黃男出車時使用哪台,全視當次岩男的指示,雙方以這種合作模式工作已有2、3年之久。
法院認為,岩男既然是板台的所有人,除了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之外,也應該依原廠規定自行實施保養及檢查,另外,他知道黃男運送貨櫃時,會行駛高速公路,理應提供可安全行駛的板台,以免發生意外;而黃男使用板台已經有2、3年之久,熟悉板台的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狀況,也應該在上高速公路前妥善檢查板台,避免發生機件脫落肇事的情況發生。
▲家屬前往事故現場招魂 。(圖/民眾提供)
法院指出,2人疏未注意,造成車輛行駛時板台後方2顆車輪煞車鼓的螺絲斷裂,輪胎因此脫落,砸中由郭男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頂,造成郭男頭部受有外傷、右肩及頸部挫傷,副駕駛座上的郭妻頭顱破裂當場死亡,郭男後座的17歲女兒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氣腦、頭皮下血腫、顏面外傷併唇部撕裂傷、牙齒斷裂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另名女兒則是手臂有擦挫傷。
高雄地方法院依照過失致死罪,將岩男判刑10月,黃男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雙方已以岩男賠償400萬元、黃男賠償390萬元的條件成立調解,將上訴駁回,並給予2人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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