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闆娘偷吃月薪5萬公務員!夫怒求償200萬 法官依財力判賠40萬

▲▼             。(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邱姓公務員與企業老闆的妻子發展婚外情挨告 。(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彰化縣邱姓公務員與1名企業老闆顧姓男子的妻子發展婚外情,並有性關係,顧男離婚後以被侵犯配偶權為由,向邱男求償200萬元。邱男坦承與顧妻交往,但他抬出憲法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的權利」,要優先保障憲法賦予他的「一般行為自由權」;法官認為,個人性行為及一般行為自由,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約,一審判決邱男賠償40萬元,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邱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顧男與妻子在2011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顧男發現妻子從2020年10月起,經常與邱男私會、傳曖昧訊息,還發生性行為。顧男與妻子於今年初離婚,以侵害配偶權向邱男索賠精神撫慰金200萬元。

邱男審理時坦承與顧妻有交往之實,但辯稱他在現行憲法規範的意義下,應優先保障他的「思想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權(意指男女交往)」、「隱私權」及「言論自由」,同時認為200萬元撫慰金過高,請求酌減。

彰化地院認為,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明文,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法官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認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失去效力,但並未同時宣示受損害人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且依憲法第22條規定,性行為及一般行為等自由,仍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仍受保障,在目前社會環境下,個人性行為及一般行為自由,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

法官審酌,邱男與顧妻不當交往,造成顧男精神極大痛苦,顧男索償有理由,而邱男抗辯「一般行為自由權」應受憲法優先保障云云,與上述說明不合,不予採信。考量邱男公務員月薪5萬元、顧男為企業老闆,雙方財力有差距,認顧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尚屬過高,判決邱男應賠償40萬元。

顧男認賠償金額太少上訴二審,主張應判賠100萬元,而邱男再次拿出憲法應優先保障他「一般行為自由權」抗辯,但二審法官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顧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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