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國道、橋梁!初犯罰9萬 「累犯、致人死傷或交通中斷」噴30萬

▲▼大年初二國道車潮,三峽鶯歌大溪路段出遊車潮湧現。(圖/記者呂佳賢攝)

▲破壞或損壞國道設施、路面、橋梁,累犯或害交通中斷、致人死傷等,可重30萬元。(示意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為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修訂擅自使用、破壞公路或橋梁罰6萬到30萬元,高公局12月8日也公告修訂裁量基準,破壞或損壞國道等初次違規者罰款從6萬提高到9萬元,另違規累犯或導致交通中斷、致人死傷等3種嚴重違規態樣,則重罰30萬元,即起實施。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明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與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經限期令回復原狀未履行者,罰款將從3萬到15萬元加重為6萬元到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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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路法》修訂,交通部高公局近日也檢討和修正裁量基準表,高公局表示,根據新修正裁量基準規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之初次違規者,罰鍰金額由6萬元提高至9萬元。

此外,高公局也指出,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增訂3種嚴重違規態樣,包括累犯者、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傷亡者、導致交通中斷或影響行車安全者,每次裁罰30萬元,可按次處罰。另外累犯違規次數累計期間由2年改為3年。

高公局表示,裁量基準表修正規定核定後,12月8日正式發布,並依規定於同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加重罰則及增訂重罰態樣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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