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人夫2022年3月間與黃姓妻子協議兩願離婚,沒想到離婚當晚收到友人通知,才知道妻子早已和許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不僅互相在Instgram發文放閃,還曾一起參加婚宴、同住摩鐵,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提告求償30萬元。雖然黃女否認發生婚外情,許男沒有出庭,但因為友人指證歷歷,最終兩人仍被新北地院法官裁定應連帶賠償林男1萬元。
▲林男收到朋友通知才知道,妻子離婚前就已經外遇。(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黃女是在2018年11月間結婚,2022年3月間兩願離婚,但在離婚當晚,一名友人傳來一段錄製Instgram限時動態內容的影片,這才知道原來黃女在離婚之前就與許男發生婚外情,兩人曾在KTV包廂內相互依偎、公開親密接吻合照、一同參加他人喜宴,甚至同床共枕,讓他無法接受,因而決定提告求償30萬元。
對此,許男經過合法通知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黃女則堅稱,大多數貼文、影片兩人都沒有做出親密行為,雙方只是朋友關係,後來有些照片是在離婚後拍攝的,自己並沒有婚內出軌。
但夫妻倆的朋友出庭證稱,他與林男、黃女從國中認識到現在,2022年2月和黃女一起去唱歌時才認識許男,「我記得很清楚是因為(我)有跟他們去唱歌」,後來他透過LINE傳訊息給林男,告知黃女偷吃,在還未離婚時就與許男牽手、擁抱,一起去唱歌那次就曾目睹兩人牽手、擁抱,後來有一次去住摩鐵,黃、許住進同一間房間,他則和另一名朋友住一間,「那天去摩鐵我們都有過夜」。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證人與林男、黃女、許男之間都沒有利害關係,應當不會冒著偽證罪的風險捏造事實,證詞應可採信,雖然黃女否認證據照片及影片是在離婚前拍的,但從證人證詞也可以知道,兩人在離婚之前就有「超友誼」的關係。
法官接著表示,本案雖然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黃女、許男是否曾發生性行為,但兩人曾牽手、抱在一起、一起前往摩鐵並在同一間房間過夜,這些行為顯然已經不是普通異性朋友間的正常社交範疇,最終不採信黃女的說詞,判她與許男應連帶賠償林男1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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