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男與國中男學生約砲,遭判5月。(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佩蓁/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賴姓人夫透過交友軟體與一名12歲的國中男生約砲,事後被少年家人發現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依與未成年性交罪,判賴有期徒刑5月,但賴男提起上訴,向法官求情表示擔心性向曝光後,在小孩心中好爸爸的形象會破滅,老婆也一定會跟他離婚,希望法官改判緩刑,但法官認為他沒有悔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賴男去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與未滿14歲的小明約砲,雙方約在一處公廟旁的公廁發生性行為,事後小明透過手機在網路購買高額商品被家人發現,家人欲沒收他的手機退貨,意外發現兩人約砲對話紀錄,才讓整件事情曝光。
賴男一審被判刑5月後提起上訴,辯稱自己久未與青少年接觸,才會誤以為小明是已滿16歲的高中生,並非故意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子發生性行為,且他自知行為不妥,希望能與少年家屬和解,但他認為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過高,最終未能達成和解。
賴男向法官求情,稱自己家是三代同堂的小家庭,民風保守,若他入獄服刑,家裡將頓失經濟來源,更擔心鄰居探聽此事質疑他的性取向,「如果我被判入監,我的人生就都沒有了」、「小孩認為我是一個好爸爸,如果小孩知道爸爸有這樣的事情,不知道小孩會怎麼想,而且夫妻之間一定會離婚的」,希望法官給予他緩刑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過法官認為,賴男偵訊時坦承,「感覺他年紀很小,身高應該不到160公分,臉很稚氣,我覺得他看起來像國中生」,顯示他應該知道小明當時未滿16歲,且賴自己的兒子目前16歲,因此未採信他「久未接觸該年齡層」的說法,加上賴男犯案後供稱「對方為何要告我,我也很迷茫,我也不知道為何我會成為被告」,顯示他未能深切反省錯誤,只是未了自身利益才上訴,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刑5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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