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楊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還在就讀國中的A女,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去年間他卻趁著前往女方家拜訪的機會,一口氣做了4次性行為,結果害慘自己,日前被桃園地院法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
▲楊男明知A女未成年,仍與對方發生4次性行為。(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楊男與A女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兩人成為男女朋友之後,他明知女方未滿16歲,仍在去年間前往女方住家時,趁著「大人不在家」初嘗禁果,一口氣發生4次性行為。然而,此事後來還是露餡了,楊男被逮之後,對於自己的行為均坦承不諱。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性交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性慾,行為人做完1次就算達成目的,犯罪即為完成,若之後仍繼續發生性行為,就是另行起意而為,楊男一共與A女發生4次性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接著表示,考量到楊男沒有前科,一時思慮欠周才會觸法,經過此次偵審程序的教訓,應該知所警惕,不會再犯,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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