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吳姓男子騎車衝撞鄰居機車7次,又潑灑不明液體,被判徒刑3月。(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彰化報導
彰化吳姓男子長期懷疑鄰居阿美(化名)想對他不利,竟騎車尾隨並衝撞阿美機車7次,等阿美棄車逃跑時,吳男還持刀追趕阿美,並潑灑不明液體,導致阿美眼睛受傷。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吳男心智年齡約12歲,審酌他受精神疾病影響而出現失控行為,雖不足以減刑,但量刑依犯傷害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和鄰居阿美因垃圾處理有紛爭,曾遭她提告性騷擾,因而長期懷疑阿美想對他不利。前年11月26日晚間6時吳男在外巧遇阿美,竟騎車尾隨她機車,突然從後面衝撞阿美7次,導致阿美連人帶車倒地,急忙爬起來逃命,不料吳男緊追不捨,一邊舉著刀,一邊拿侵蝕性不明液體往阿美頭部潑灑,造成阿美雙眼受傷。阿美一邊跑一邊大聲呼救,被路旁住戶發現後,制止吳男並報警,吳男訊後被依殺人未遂起訴。
全案審理時,阿美生氣表示,她被追殺後害怕到睡不著,要小孩保護才敢出門,視力也受到影響,要瞇著眼才看得清楚,她不願意和解,希望法官重判吳男。
法官根據診斷結果,認為吳男患有「器質性情感精神病(因癲癇而合併情緒控制的精神障礙)」,心智年齡約12歲左右,屬於輕度智能不足,案發時雖沒有幻覺、妄想,但因疾病對情緒和控制不佳,容易出現失控行為,但並沒達到「不能控制」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程度,無法減刑。
不過檢視相關證據,法官指出吳男騎車撞擊阿美的力道不大,雖持刀但沒有任何進一步的攻擊行動,潑灑的液體並非強酸或強鹼,經診斷僅造成阿美「角結膜炎」,並無產生嚴重的眼部傷害,加上雙方並無強烈的感情或財物糾葛,難認定吳男主觀上有殺人的犯罪故意。
法官認為,吳男因罹患精神病,將他和阿美之間的紛爭無端放大,犯罪行為確實受到疾病影響,雖無法減刑但仍可量刑,審酌吳男犯後多次想和解遭拒、為低收入戶,有2個身心障礙孩子等情形,依犯傷害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