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調解成功,讓北捷潛水夫案順利落幕。(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亞建設公司承攬台北捷運新店段工程,有8名工人在挖掘隧道後,罹患潛水夫病。工人們求償,一審駁回工人請求,但二審改判新亞公司須賠償每名工人35萬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移付調解,最後調解成功,讓每名工人獲賠50萬元,並撤回訴訟。
新亞公司承攬臺北捷運新店線CH221標工程,其中有9名工人參與隧道挖掘工作,工程1992年開工,1996年完工。但工程期間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讓工人們處在異常壓力下工作,最後工人們罹患潛水夫病。
工人們與公司協調,其中1名工人願意接受公司提出的70萬元賠償金,但另外8名工人則不願接受。8人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新亞公司與台北捷運公司,連帶賠償每人各7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工人們的請求,案件上訴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則做出不同認定,高院改認定新亞公司有責任,必須與另外一家日本廠商共同負擔賠償,但因工人們並未將日本廠商列為被告,最後高院僅判決新亞公司須獨力賠償每人各35萬元;至於台北捷運公司則不需負責。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案件移付調解,並由最高法院已經退休的庭長王聰明,擔任調解委員。當時工人們仍主張每人70萬元的賠償,不過新亞公司僅願賠償每人25到35萬元的金額,雙方存有不小的落差。但在王聰明的利害分析下,最後雙方各退一步,由新亞公司賠償每人各50萬元,雙方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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