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鍾姓男子啞鈴弒父案,今(15日)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12年,並宣告服刑前須先監護治療3年,合議庭審判長當庭解說判決理由,認定鍾男因父子積怨加上罹患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細故爭吵時起殺機,弒父手段「比較殘暴」,考量鍾男認罪且無前科、平日品行還不錯,成為量刑時有利因素,但審酌鍾男長期未妥善治療,對社會仍有危害,因此宣告較長的刑前監護治療期間。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內部。(圖/記者黃哲民攝)
檢方調查此案時,認為鍾男行兇動機是父子積怨加上細故起殺機,求處鍾男12年到16年之間徒刑,建請宣告刑前監護治療3年,判決結果等於合議庭全數採納檢方主張,辯護律師團認為鍾男因妄想幻聽「魔神仔附身」而弒父,建請判刑8年即可,檢辯雙方聆判後均不受訪,辯護律師團僅說將與鍾男及鍾母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法台銘牌。(圖/記者黃哲民攝)
本案合議庭3位職業法官與10位素人國民法官,從上周四(7日)起跨周密集連審4天,今上午10點全員到齊宣判,審判長北院庭長黃怡菁當庭解說判決理由,指鍾男和父親都是思覺失調症病人,鍾男因父親長期責罵他不工作、父親並對他有不適切的舉動,父子相處互動不佳而累積諸多不滿情緒,因此出現殺人動機。
合議庭認為,鍾男於事發時因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妄念症狀,現實判斷能力明顯受損,在細故爭吵時萌生殺害父親的犯意,且無法控制殺人的衝動,並以徒手及使用啞鈴的方式,接續攻擊平日生活扶持照顧及關心他的父親,鑑定指出鍾男於行兇時,處於精神障礙使其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狀態。
合議庭審酌鍾男弒父手段「比較殘暴」,犯罪情節非輕,顯見鍾男對於不順利的事,無法控制本身情緒,會以暴力方式抒解不滿,可能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性仍高,但鍾男無任何犯罪前科,到案認罪表示悔意,依鍾母與證人證詞顯示鍾男平常品行還算不錯,所以在檢辯雙方求刑範圍內,以12年徒刑做為罪責相當的判斷。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至於監護處分時間長短,合議庭認為鍾男再犯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仍在,鍾男目前狀況有必要在刑之執行前接受治療,加上他患病時間達20年,但缺乏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長期未依照醫囑妥適治療而反覆急性發作,短期治療已無法發揮預期效果,所以宣告刑前監護治療3年,以期達到矯正治療效果,使鍾男治療完畢後依法服刑、復歸社會。
本案參審的10位素人國民法官共4男6女,其中6位正選國民法官3男3女、4位備位國民法官1男3女,30歲以下1人,61歲以上2人,其餘介於31歲到60歲,有2位已退休,家管與無業各1人,其餘職業包括資訊、營造、工程、零售、服務與醫療業,7人大學畢業,碩士1人、專科2位,較特別的是,有2人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或泰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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