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老人。(圖/翻攝自搜狐新聞)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上海一老人的妻兒均已去世,一人獨居,生活上受到社區劉姓水果攤主一家頗多照料。之後老人決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遺產都託付給劉男,其中包括自己價值300萬元(約新台幣1281萬元)的房產,相關扶養協議進行了公證。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屬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據《澎湃新聞》報導,該案原告為水果攤主劉男,被告為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
老人的妹妹辯稱,2017年之前,兄長已經出現精神障礙,行為能力應當受限;2017年7月住院時,老人被診斷出腦梗塞、老年癡呆等情況,後續由於劉男帶走老人,無法進行進一步確診,老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署協議當屬無效。
法院審理認定,2017年8月,老人(甲方、遺贈人、被撫養人)與劉男(乙方、受贈人、撫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上述協議約定,甲方願意將協議第一條中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乙方,並由乙方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
根據協議內容,老人財產包括寶山區房產一套、存款以及房屋內財物。劉男負責老人的吃、穿、住、行、醫療、 養老等撫養義務,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
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就該份《遺贈扶養協議》進行了公證,並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書》內容顯示,經查,2017年8月《遺贈扶養協議》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均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水果攤老闆劉男。(圖/翻攝自搜狐新聞)
對於辦理公證時老人的狀態,公證處相關公證人員調查筆錄顯示,「我辦理公證的時候審查的是公證辦理時老人的狀態,老人的意思表示能力是否足夠和真實,這個老人腦梗是2017年,協議是2017年簽的,我接觸他是2019年,老人恢復得不錯,講話思路很清晰,對於為何要公證,為何這樣做,為何要給劉先生夫妻扶養和監護,生老病死托給誰,財產不給自己親戚,講得很清楚、很堅定......,當事人在 2019年3月對2017年8月簽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追認,這也沒有問題,在公證業務中也非常常見的。」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本案所涉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合法,遺贈扶養協議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指出,雖然2021年5月老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證據證明他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期間即已經處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故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舉證的就醫住院診斷等證據無法得出老人在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行為能力受限之結論,也無證據證明遺贈扶養協議並非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老人的房屋、房屋內財物以及其名下3個帳戶的資金餘額、孳息歸劉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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