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大把槍械。(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為,立法院會今(18)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新增規定指,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為防止開槍後攜械自首尋求減刑,三讀條文將「必減刑」改為「得減刑」,犯罪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逃脫刑事責任。
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並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且經統計達8成的非制式槍砲為模擬槍改造,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同時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的行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針對持非制式槍砲射擊部分,三讀條文特別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增訂,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為加強溯源管理,避免經許可製造的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外流,三讀條文增訂,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
另為防止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藉此尋求減免刑責,三讀條文也將現行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依法裁罰,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脫免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釐清槍砲、彈藥或模擬槍的規範,三讀條文新增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爭議諮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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